更新日期:112-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有一間房屋,也都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結婚後在使用情形未變更的情況下,被取消其中一間自用住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夫妻婚後雖未變更使用情形,但已逾一處,所以其中一處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形,夫妻同時擁有兩處以上土地,如有成年之直系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設籍居住,便可再申請第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不受一處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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