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張先生欲出售其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來電  詢問其辦理契稅申報所書立之契約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所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就房屋而言,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後,再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

    該局說明,房屋如果未辦保存登記,就沒有建物所有權狀,則移轉時書立之契約書就無須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故非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但仍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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