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小姐原於新北市工作,在110年1月購置新北市房地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2年5月出售該房地,可否適用調職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未逾10年及超過10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另同條款第5目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適用上述優惠稅率之7種情形,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除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若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如下表),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不要忽視自身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許美娟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5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7-24 更新日期: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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