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除繳納本稅外,還須負擔應納本稅加徵10%的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為何還要多繳納一筆滯納金呢?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0%,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0%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處呼籲民眾,收到稅單務必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可不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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