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7-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
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

該局提醒民眾,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法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出售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12~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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