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時有民眾致電詢問: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建物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在建案附近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建物,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向本局申報房屋設籍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樣品屋、接待中心、建築工寮、臨時性工棚等,只要是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不論是否為合法建物或無照違章建築房屋,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日後拆除也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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