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在拍賣網站交易平台完成者,該房屋若符合供住家用,且沒有提供辦公或堆置營業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之前提要件,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反之,該房屋若有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貨物,已非屬住家用範圍,自應與實體店面一樣,依實際提供辦公或堆置貨物之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舉例說明:假設屏東A先生住家用房屋面積為90平方公尺,其中有10平方公尺堆置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貨物被認定供營業使用,則該房屋面積有15平方公尺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少須改課全部面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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