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1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及簡化稽徵作業,本局自111年度起,核定與納稅義務人申報內容相同,尚無另行應補或應退稅款之印花稅申報案件,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以開立大額繳款書及彙總申報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及該局官網(https://cyhtax.cyhg.gov.tw/)公告資訊/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查詢申報案件核定資料。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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