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有應退還或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
 
應退還稅款者,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並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而有補繳稅款者,應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該項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如有牌告大額存款利率時,一律按非大額存款之固定利率計息;其日利率之計算,自83年7月1日起,應按1年作365日為計算日利率基礎。故計算利率之基準一樣,民眾可自行決定,是否先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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