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因未使用房屋內部空間,並未改變原來住家使用情形,可視為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如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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