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受贈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所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只是該次土地移轉的漲價利益延緩至受贈土地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再以配偶間之原始取得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適用該當次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配偶將受贈土地再移轉時如其未曾適用一生一次,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可勾選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以節省稅負。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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