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承租人給付租金並扣繳所得稅款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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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 人:許美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6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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