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01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私人創辦社會褔利事業及捐贈土地興學,爰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褔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於取得期間至法人解散止均受稅捐稽徵機關管制,在管制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
按捐贈目的使用 |
二 |
符合事業設立宗旨 |
三 |
土地收益全部用於事業本身 |
四 |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如有違反上述情形之一者,除補稅外另加裁處2倍以下罰鍰,處罰倍數及金額分述如下:
應補徵稅額 |
50萬元以下 |
逾50萬元至250萬元 |
逾250萬元 |
故意違反規定者 |
裁罰處分核定前未補繳稅款者 |
處0.5倍 |
處1倍 |
處1.5倍 |
處2倍 |
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 |
處0.2倍 |
處0.5倍 |
處1倍 |
處1.5倍 |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如有變更致不符合原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須補徵原免徵稅額。
綜上,該局特予提醒注意,如法人有是類土地受管制者,應於管制期間注意勿違反上開規定,否則除追補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外另加處罰鍰。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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