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免予貼花。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買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之土地,持該機關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如對所持之憑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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