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娛樂稅及印花稅按申報資料核定稅額案件會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對公告核定的稅額如有不服,仍可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救濟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印花稅、娛樂稅申報案件核定稅額公告作業,財政部110年增訂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除過去常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的案件(例如: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可申請復查,另明訂印花稅、娛樂稅等自行申報稅額的案件,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2年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因印花稅稅額較大,遂請稅務局開給繳款書繳納。甲君事後發現其有可能屬於免納印花稅的情形,於是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稅務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申報資料核定其印花稅額之翌日起30日內,按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復查,其後雖然仍維持原核定之印花稅,但也讓甲君因此對行政救濟及印花稅的相關規定更加了解。

該局提醒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無論稅捐機關是以書面或公告的方式送達,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按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納稅人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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