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該局表示,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只要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不得適用外,每人每年均可依同法第一項規定,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1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除外,如身心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還可依同條規定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1年度為20萬7千元)。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上列其中1種情形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即可以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 黃中逸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9-25 更新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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