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應繳納之稅捐若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每逾3日須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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