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王先生有10筆農地,規劃要作民宿及停車等非農業使用,想要知道如果經依法辦理變更用地或使用分區,是否要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於辦理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之次年起開始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於辦理土地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已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開始課徵地價稅,如已變更非農業使用多年,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追繳5年地價稅款並得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故土地所有權人之農業用地如有上揭情形者,應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遭受補稅及罰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人氣56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