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大樓管委會詢問,部分地下室停車空間出租使用,是否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並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各類建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如辦公室或住家)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作為收費使用的停車場,嗣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可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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