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者,可視為1次出售,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
(一)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中之1人,於訂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前將戶籍遷入。
(三)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同時出售」可跨縣市申請,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在同1天申報移轉現值,就可視為1次出售。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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