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單身的張小姐105年12月16日購買A房地並於同日遷入戶籍,後來在110年12月16日將戶籍遷出,112年9月1日出售A房地,因張小姐戶籍登記未滿6年,故出售A房地時,無法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此外,實務發現有民眾誤以為上開設籍只要是直系血親設戶籍即可,因此只由父母或已成年的子女設籍,致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留意,申請前述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前開三要件,缺一不可。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組長 06-2223111轉80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0-18 更新日期: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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