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免納使用牌照稅,惟最高定額免稅為1萬1,230元,超過該免稅額部分仍需於限繳期間繳納,如未按期繳納稅款,嗣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車輛經核准供身障使用之部分車主認為,車輛既已申請免稅,即認為可全額免稅,殊不知免徵金額是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該部分仍要課稅。舉例而言,車主所有車輛為2,498cc,每年使用牌照稅為1萬5,210元,車主申請核准免稅後,每年仍應繳納3,980元,即1萬5,210元扣除定額免稅1萬1,230元後之差額,如該筆差額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於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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