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2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由申報人雙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經法院拍賣者,則由稽徵機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拍定人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就不能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土地必須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等3個條件,才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因此,提醒民眾移轉農業用地時如符合作農業使用,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移轉時或法院拍定後接獲本局通知30日內,檢附該證明書提出申請,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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