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版材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2年12月7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另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1月16日屆滿,翌日起停止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版材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2年11月6日第48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12.86%
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11.46%
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
12.13%
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12.13%
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12.13%
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13%
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76.89%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同時表示,我國自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歷經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5年,課徵期間持續至113年1月16日;財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開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爰課徵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
版材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麗鈞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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