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一名納稅義務人A君滯欠地方稅2千多萬元,經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君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並按時繳稅多年,近日因疫情解封,有頻繁出國探親計畫,擔心欠稅未繳清無法出國,遂將剩餘欠稅全部繳清。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欠稅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機關限制出境之目的與稅捐機關著重於保障稅收之目的不同,只要欠稅人有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之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事,即可實施此強制執行措施。所以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雖金額未達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條件,如果行政執行分署認為有故意不繳欠稅或隱匿應執行財產等行為時,仍可限制義務人出境。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額繳款書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除了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外,還有可能因此被限制出境,造成出入國境的困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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