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112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3年1月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雖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惟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3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五、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扣繳申報專區查詢,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鈺珒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2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2-19 更新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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