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的稅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欠稅一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如納稅義務人再不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一連串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是對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各種稅單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查封、拍賣而損害自身權利。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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