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如果房屋空置不做使用,應按建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用途者,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

    若空置的房屋供公益出租,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宅法第16條規定,即可享有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另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時,租約上載名之出租人需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保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一致,始可享有租稅優惠。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1、21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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