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表示,多年前出售之農地按一般買賣申報移轉並已過戶完畢,現在聽說農地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補行申請並辦理退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申報時未提出申請,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財政部89年5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867號函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民眾之農地於申報移轉當下並未註明申請不課徵,於該筆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未提出申請且已辦竣過戶登記,縱使該筆土地取具農用證明仍作農業使用,也無法申請退還該筆增值稅款。提醒民眾若移轉土地符合農業用地規定使用,並取得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稅捐單位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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