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同法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若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因提供勞務在臺居留逾90天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出租房屋予個人使用之租金收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倘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外僑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就外籍人士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者,該局即將進行查核作業,外僑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致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1-02 更新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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