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 民眾王小姐來電反映,她在112年9月5日新購入房屋完成過戶登記,其成年子女並於9月20日已將戶籍遷入該新買房屋地址,9月21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近日接獲核准公文,卻自113年才適用,很納悶為何她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卻不能從112年就開始適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因此,王小姐在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所以該筆新購入土地112年期地價稅仍是由原(前)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而王小姐則是從113年度起才開始繳納地價稅並准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

    民眾如仍有任何稅務相關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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