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常誤認為「車牌」遺失或被竊,向警察局報案後就可以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其實不然,因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車牌遺失或失竊後,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補繳稅款。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視為仍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權益,如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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