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2-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雖然計程車比照大眾運輸業,免徵使用牌照稅,但牌照如經監理機關繳、註銷或逕行註銷,即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之資格,一旦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依規定追補繳、註銷日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將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故該局特別提醒各位計程車駕駛,請依照規定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以維護行車安全以免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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