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2-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在我國境內所書立之課稅憑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得標廠商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少廠商認為無紙本的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因屬無實體契約書,便誤以為不必繳納印花稅。但依財政部頒布之釋令規定,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效果,因此,電子契約亦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仍應依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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