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寄送一份地價稅繳款書,如果未設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地價稅繳款書」負責繳納,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發現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者,多為共有人之間對應如何繼承財產無法達成協議所致,若公同共有人只想繳納屬於自己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等,申請就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亦即其他公同共有人若未繳納地價稅款,全體公同共有人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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