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0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隨著國人消費習慣改變,網路購物成為趨勢,不少人加入網路賣家行列。因此常有民眾詢問,利用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銷售的營業登記場所,房屋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從事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人,以住家用房屋供作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全部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其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有部分面積供辦公室使用或堆置網路銷售相關貨物,將被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屬非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店面一樣,依實際營業面積改課營業用稅率,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6分之1。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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