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辦登記(有建物權狀)的房屋,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則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繼承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無法在地政機關與土地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必須持繼承的相關文件至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辦理時所應提供的資料,包括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未拋棄者免附)、印鑑證明書或雙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等。

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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