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惟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且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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