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15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已申請分單繳稅,為什麼還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

       該局說明,未辦繼承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如果未設置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將向其中一人寄送「稅捐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其他公同共有人則寄送「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提醒,若只想繳納自己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身分證明文件等,申請就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稅捐,但分單繳納後,對於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免除連帶關係。例如:A先生就其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若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地價稅,A先生仍有可能因欠稅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惟為維護繳稅者的權益,該局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優先執行。

      為保障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財產之稅捐,仍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法納稅,以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遭移送強制執行。如有疑問請電洽該局使用牌照稅科05-2224371#115-11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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