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4-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如於繳款期限內繳稅,可享有扣領1%獎勵金利益,如逾期繳納,不但無法扣領獎勵金,還可能多繳最高10%的滯納金,不可不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獎勵金,該筆獎勵金係代徵人繳納娛樂稅時自動於繳款金額中扣除。也就是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依法代徵稅款,如期於次月10日前繳納者即有獎勵金,如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扣領獎勵金,每逾3日尚須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該案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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