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4-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致電詢問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繳稅捐達5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仍可繼續執行5年;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經開始執行者,還可以再繼續執行5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有15年。

    該局提醒,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尤其使用中的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裁處罰鍰,且稽徵機關於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或所得,均將依法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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