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財政部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可就下列適用稅目依規定之申請流程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詳附表)。
       該局提醒,適用延期申報之對象若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防疫期間各項稅捐措施規定之相關資訊,已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設置「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歡迎查詢使用或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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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03)3396789轉1310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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