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4-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經法院或其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如金融資產公司)拍賣土地,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代為扣繳。該筆拍賣之土地,如符合相關土地增值稅租稅優惠,稅捐機關會寄發公文通知債務人、拍定人或債權人。

提醒您!拍定或承受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農地農用要件者,應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拍賣土地如符合相關減免資格,並依規定申請經稽徵機關更正後,如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因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將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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