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倘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結算申報僅剩下2天,如未能依限檢附證明文件者,請掌握時限於今年5月31日前申請延期,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永薇
電話:(04)23051111轉712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5-29 更新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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