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分應稅或免稅,如有中獎,都是可以領獎!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故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 ,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00萬元,籲請營業人留意,勿因疏忽而觸法。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規定免稅發票中獎不予給獎,也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楊淑圓
電話:(04)23051111轉753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5-29 更新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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