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務代理人或總分支機構營業人統一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最近即發生記帳士誤將A、B公司申購的發票對調交付使用而遭處罰案例。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該如何補救呢?該局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或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應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請特別注意。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交他人使用,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也應仔細核對所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或將自己申購的統一發票誤供他人使用而被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6-17 更新日期: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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