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申請各類所得或財產歸戶資料清單,不必繳納任何費用,但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不得以健保卡、駕駛執照、護照或身心障礙手冊等其它證件代替,如係委託他人代辦,則受託人除要攜帶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外,另應攜帶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如為影本須由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委託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就近至任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民眾之所得及財產資料須負保密責任,而國民身分證具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效用,因此民眾申請所得及財產時須提示國民身分證。而其他政府機關依其主管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證件,如健保卡、駕駛執照、護照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與審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也不盡相同,基於課稅資料保密的考量,民眾如有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財稅資料,務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唯一」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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