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房屋稅課徵已有重大變革,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自113年7月1日起民眾要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法規亦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最後一日,變更使用情形申請期限為每年3月22日。即自113年7月1日後,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民眾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將戶籍遷入自住房屋,才能適用自住稅率。

    財政部為減輕自住者的負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供自住,其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1.2%再降為1.0%;另外,如全國歸戶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但自113年7月1日後,自住房屋均應有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完竣,才能適用上述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人氣2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