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家中長輩最近往生,要辦理繼承登記,請問是否需要到財稅局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如係辦理「繼承」登記者,可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僅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至地方稅捐單位辦理查欠後,即可至地政單位辦理繼承登記。

而「遺贈」案件則不同,遺贈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且遺囑要依一定方式作成,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是繼承人以外之他人,除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經稅捐單位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並辦理查欠後,始得至地政單位辦理登記。

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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