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如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規定者,財稅局即可據以課徵田賦。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需實際供作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等土地。如符合申請要件者,應於上開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而原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形者,雖土地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新所有權人亦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重新提出申請,如未重新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仍有申辦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4-1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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